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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赔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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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义务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包括致害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致害车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管理人或所有权人、肇事司机单位、致害车辆挂靠单位等。
           
     在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顺序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都是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不足的,如果致害车辆有商业保险的,接下来则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都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则由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补足责任。

     受害人在起诉赔偿时,为了获得完整的赔偿款,需要把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定的其他赔偿义务人一起作为被告起诉。对于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即使受害人不把它列为被告,人民法院也应当将其列为被告一并审理。
           
     明确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顺序,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对赔偿权利义务的划分,从而也有利于赔偿纠纷能够顺利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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