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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保险理赔的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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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机动车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必然会涉及保险理赔的相关问题。机动车投保人为机动车投保相应的保险,就是为了在不确定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有获得保险理赔的权利。车辆投保的保险一方面是保障自己,一方面也是保障他人。

     因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的保险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交强险,一个是商业三者险。两者针对的都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到伤害时进行保险理赔。这里所谓的第三者两个险种可以理解为一个意思,指的是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是却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尤是车辆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保险的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有做好保险理赔的准备。对于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进行垫付或理赔的费用,当事人可通过交管部门与保险公司沟通,也可以与保险公司达成保险理赔协议自行处理。

     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依据我国《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规定,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交强险理赔不足的,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如果事故损害过大,当两个保险都不足以进行赔偿时,剩余的损失部分则应当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担。

     保险公司的理赔不一定顺利,在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产生矛盾时,可通过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让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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