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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无责,保险公司仍要赔偿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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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交管部门认定其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本文中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无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所指的是事故虽然由受害人的过错所致,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但事故的损失不是由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对事故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不管被保险车辆一方是否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仍要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无责任事故仍要承担财产损失赔偿,但该处的赔偿跟被保险车辆一方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所赔偿的数额是不一样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6条、8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方无责任的情况下,其所承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的数额为100元人民币。

     受害人在进行索赔时应当注意不要盲目地进行,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提出,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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