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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责任,保险公司还要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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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致使人员死亡或者伤残的,在机动车无事故责任情况下,一般人可能都认为,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但是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即是说不管机动车有没有责任,保险公司都要进行赔偿。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6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除了有责任限额下的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外还有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下,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伤残所承担死亡伤残赔偿金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金,并且这个赔偿是有一定限额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即使机动车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对事故所造成的死亡伤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只是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受害人应当注意,只要损失不是自己碰撞机动车产生的,即使自己负事故全责,还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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