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交通事故中,若受害方是已到退休年龄人员,那么在要求赔偿时,是否可以获得误工费赔偿?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
如果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方是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那么他是否有权利要求误工费赔偿呢?
目前,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
1、既然你已经到了退休年龄,那么就应当认定你丧失了劳动能力,当然也就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了。所以,已到退休年龄人员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不能要求误工费赔偿。
2、退休能力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很多已到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人,所以退休人员如果能证明自己仍有参加工作、劳动的,当然可以要求误工费赔偿。
对此,笔者更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对误工费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是根据年龄进行限制。
2、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很多已到退休年龄但仍坚持在工作岗位的人,如果说只要看到了退休年龄就判断其不能主张误工费赔偿的话,很容易造成社会不公平。所以,针对我国的现状,也要求我们不能单纯只看退休年龄,而是看其是否真的有没有从事工作。
所以在碰到已到退休年龄人员在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时,其是否有要求误工费赔偿权利的情形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说该人已到退休年龄,确实也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话,那么他当然不可能要求误工费赔偿。但是,如果该人虽已到退休年龄,却仍在工作,其要求误工费赔偿的请求是完全可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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