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发生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后来始终联系不到死者的亲属,那么保险公司可不可以拒赔?
在本文开始论述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有个老人家一天晚上在道路旁边捡垃圾,后面因为有个路段太黑,司机看不清,结果把这位在路旁捡垃圾的老人家给撞出去好大一段距离。司机马上下车查看,发现老人已经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人员到达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检验,认定该司机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老人负主要责任。交警事后尝试各种方法与老人的亲属联系,却得不到任何信息。肇事司机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死者身份不明为由拒绝司机的理赔。
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对于未知名尸体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有明文规定。但是,对于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未明文规定如何处理。
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作出公交管(1998)122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时限规定,二年后依然无亲属认领的,其赔偿费和遗物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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