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某向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购买了车损险。某日行驶时发现车内有异响,便开车至修理厂,然而刚好修车师傅不在,就和修理厂厂长打好招呼将好车子暂留厂里几天,等师傅回来进行修理。但未与修理厂办任何手续,也未留下车钥匙。两天后,张某因急事出国,车子也就一直停放在修理厂,修理厂厂长设法多次联系车主未果。两个月后,修理厂的工人违规操作引起火宅,并烧至张某停放的轿车,由于没有钥匙,施救人员无法及时将车转移,遂大火将车烧毁。张某回国后,得知车被烧毁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争议焦点】
张某将轿车停在修理厂的情形,是否属与进厂修理期间,该期间的损失由修理厂负责赔偿还是保险公司赔偿。同时张某将车停在修理厂内的行为,是否属于增加了保险标的的风险,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人可否以此拒绝赔偿。
【审理结果】
车辆被焚毁属于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修理厂的混合责任,保险公司和修理厂共同承担损失。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案例评析】
进厂修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车辆已经在修理厂的实际控制下,也包括在场外试车;另一种是车辆在实际修理中。而本案中,张某的轿车只是停放在修理厂内,车钥匙也没有给修理厂,修理厂并未实际控制该车,也没有进行实际修理,因此不能认定为张某车辆损失是在进厂修理期间。
车辆是在高速公路行驶的状态下风险程度高,还是停放修理厂的风险程度高,是无法比较与确认的。因此保险公司称张某将车停在修理厂内的行为增加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是不合理的,不可以此拒绝赔偿。
而火灾是由于车场人员违规操作引起的,所以修理厂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本人违约将自己的轿车长期留置在修理厂内,但并不构成直接导致车受损的原因,因此不成为修理厂减免赔偿责任的理由。据此,保险公司对张某进行保险理赔后,根据保险法第45条关于保险人有权追偿第三者造成车辆损失的相关规定,可向修理厂追回部分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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