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下可享有的赔偿项目,赔偿权利人在索赔的时候可以选择是否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如果交通事故在杭州市发生的,赔偿权利人在索赔的时候是否选择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有何不同呢?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第6点的规定,如果损失总额不超过交强险损失的则无不同。不同主要是在受害人和致害人均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下,如果损失总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赔偿权利人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将导致最终应得到的赔偿金数额不同。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的,主要基于商业险一般不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举例说明不同的地方:
胡某开车将张某撞伤,张某的总损失为22.2万元,张某自行承担30%的事故责任,胡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根据伤残等级计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
1、如果张某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的,那么张某的赔偿金数额为:12.2万元+(22.2万元—12.2万元)×70%=12.2万元+7万元=19.2万元。
2、如果张某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的,那么张某的赔偿金数额为:12.2万元+(22.2万元—1万元—12.2万元)×70%+1万元=19.5万元。
根据前面所述可知,张某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的,则比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所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少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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