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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无法或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实际价值必然发生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的。交强险中,保险公司不赔偿受害人间接损失,是否意味着侵权人也可以不赔偿呢?
《民法通则》117条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或者折价。即将损害恢复到物件原有的功能、价值等,无法恢复的则应对相关损失依法给予折价赔偿、补偿等。这里很明显要求侵权人全面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实行等价赔偿原则,即受害人受到多少损失,侵权人就应该赔偿多少。车辆贬值损失是属于受害人的间接损失。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没有“车辆贬值损失”这一赔偿项目,但只要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侵害人就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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