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以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特定赔偿项目的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不是主动承担,而是需要由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动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例如被保险人不能转让赔偿权、放弃赔偿权等)也可以由交通事故受害人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直接提出理赔申请。
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行为,在民法上称之为“代位求偿”。交通事故受害人想要行驶该权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申请的过程中必须携带一些证明自己享有该权利的材料。
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向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应该提供如下材料:
1、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者执行文书原件;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当事人关于损害赔偿的调解书原件;
3、申请交强险保险理赔的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伤残程度(或者说伤残等级)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5、经过交强险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受害人在申请理赔的时候还要提供该书面授权委托书;
6、其他与确认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或资料。
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时候应该携带以上证明材料,保险公司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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