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时交通事故第三受害人是会发生转化的,机动车本车人员会转化成交通事故第三受害人。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3)》第7条的规定,列举以下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交通事故本车人员等是否可以转化为第三受害人而获得交强险赔偿:
情形(1)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驾驶A车正在前行,在机动车驾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B悄悄爬上A车搭乘,此时发生交通事故致B损害,B是否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第三受害人而获得交强险赔偿?
此种情形下,B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不属于交通事故第三受害人,不能获得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
情形(2)
A车机动车驾驶人甲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下车检修过程中遭B车撞击,A车司机甲因此受伤。那么,A车司机甲是否属于本起交通事故第三受害人,是否可以获得A车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
这种情形下,应该认定司机甲属于本起交通事故第三受害人,可以请求A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情形(3)
A机动车在行进过程中,其车上乘客B为了避免交通事故临时跳车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被甩出车外,能否请求交强险公司赔偿?
此时,不认定B为交通事故第三受害人,其无权向交强险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损害赔偿。
在浙江省发生交通事故出现以上“第三人转化”问题,就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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