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又简称第三责任险,三责险,作为汽车保险险种的一个商业险项目,指被保险车辆若存在保险事故并造成车外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否为强制险种?
在交强险出台前,第三者责任险可视为强制险种,因为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都会规定不买这个保险汽车相关的证明都不会被拿到,在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责任险所扮演的角色地位完全被交强险所替代,第三责任险退居二位,成为了一个可买可不买的商业险种。
因此,第三责任险可买也可不买。
第三责任险的特点:
1. 作为商业险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责任险是保险公司自主与车主自愿合同签订的,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保险公司在其中更多的考虑了险种的营利性质。
2. 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连续有效。
与交强险不同,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免除其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终止。
3. 保险项目只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为准。
发生的保险事件必须依照合同的约定,并不是所有的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都可以获得第三责任险的赔偿。
4. 存在免责与免赔率的规定。
作为商业险种,第三者责任险也规定了其免责条款,首要的一点如机动车必须对第三者存在经济赔偿责任,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付。而且根据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还往往有免赔率的规定。
第三责任险的存在意义:
尽管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是一个强制的险种,但其作为一个汽车保险的商业险种,依旧有其存在的实际意义。
1. 可获保险金高,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比起交强险的保险金额,第三责任险可以获得更高的保险金赔付。
2. 险种灵活性高,可具有针对性。自愿购买,并且形式多样,车主可自由选择。
笔者建议,车主们在交强险的额外幅度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购买三责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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