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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可以直接请求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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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的车主为减少因交通事故需要承担的赔偿风险而投保的由商业保险公司向第三者即交通事故受害方赔付的商业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如果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且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而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应获取赔偿责任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可见,在赔偿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受害方可以代替被保险人,直接向法院请求商业保险公司向受害者赔付保险赔偿。

     在起诉保险公司时,受害方应注意以下三个应该满足的条件:

     1.机动车方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付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赔偿责任确定”,是的两种情形:(1)包括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2)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即受害人达成的,并经保险人同意的赔偿协议。

     2.机动车方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只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据此,所谓怠于,是指的机动车方不起诉保险公司或者是选择仲裁的方式要求赔偿。

      3.被保险人的怠于请求行为致使受害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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