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制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否则视为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交强险意在保证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进行保险理赔。
现实中不凡有的机动车没有相应保险就上道行驶的现象,面对此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呢?
事实上,有无保险并不影响受害人获得侵权赔偿的权利,但是可主张权利的对象有一定的变化。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是有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保险理赔的,如果交强险理赔不足,则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一定分担。
但若肇事车辆没有交强险呢?此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应当首先由车辆法定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交强险的保险理赔义务,不足的部分,再按照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大小进行分担。
致害机动车方全责,其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义务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针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针对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针对维修费、施救费、货损费、个人财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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