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第三方受害人的保险理赔,最为重要的两个险种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机动车辆必须投保;商业三者险为自由险种,投保人可选择投保。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事故赔偿中占着重要的地位,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可有:
在事故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案件中,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要求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数额依据保险合同具体确定,其中可能会涉及保险免赔以及减赔的相应内容。
(三)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理赔后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由以上内容可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事故赔偿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其赔偿顺序为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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