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叙述的机动车责任商业保险主要是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一、机动车责任商业保险的类别
(一)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以保险车辆的价值为标的的保险,即保险人因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等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赔偿责任范围。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毁而致不能行驶时,保险人承担为施救、保护或将其移送至最近的修车处所需要的合理费用。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承保保险公司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范围
(1)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所谓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是指本车人员和财产损失不在赔偿之列。所谓直接损毁,是指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按保险合同约定。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2.保险人免责范围
(1)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乘客、驾驶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②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③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④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⑤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2)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②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④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
⑤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
⑥驾驶员失踪;
⑦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⑧无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保险车辆发生事故;
⑨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合格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⑩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三)车上责任险
车上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车上责任险包括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和货物运输险。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和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载重)数为限。
1.乘客座位责任险
乘客座位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2.驾驶员座位责任险
驾驶员座位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或被抢劫、被抢夺,而致驾驶员伤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3.货物运输险
货物运输险,是指保险人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4.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是指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1.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2.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二、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原则
1.一次性赔偿原则。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及驾驶员和乘客的任何赔偿费用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2.财产赔偿原则。对受害第三者及驾驶员和乘客的赔偿,只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失不赔偿。
3.赔偿直接损失原则。即对受害第三者及驾驶员和乘客的任何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4.绝对免赔率原则。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三、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一般分为不同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四、免赔率和免赔额
免赔率分为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
(一)事故责任免赔率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事故责任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一般来说,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的,免赔率为30%。
(二)绝对免赔率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一般来说,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发生保险事故时,营运货车实际装载货物风险类别高于保单载明的货物风险类别的,另外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法律实务
如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另外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三)绝对免赔额
机动车责任保险一般在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一)保险人的义务
1.告知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2.受理和查勘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3.核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1)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4.赔付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5.保密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
1.告知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上列明的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2.缴交保险费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如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交纳保险费,对于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日起以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安全维护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安全行驶状态。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4.通知
(1)合同变更通知和申请批改
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更换发动机、车架或车身,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事故通知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不可抗力除外)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将保险车辆送往保险人指定的维修场所进行修复。
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诉讼、仲裁通知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第三者责任事故引起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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