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内容是权利义务,对于合同当事人,都可以享受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得履行一定的义务。那么在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应该对投保人履行哪些义务呢?
一、告知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些格式条款,即都是保险公司为方便自己而单方拟定的一些条款。虽然在此之前,投保人会粗略浏览,甚至有些投保人就只是根据保险公司的推销员介绍就直接在保险合同中签名。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投保人就不利。为了更好地维护众多投保人利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该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等内容。
二、受理和勘查。为了避免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出现,所以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到现场进行确认事故情况。
保险人应当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且尽快进行勘查。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勘查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所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和损失清单、以及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等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三、核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以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1、保险人应当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四、赔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五、保密。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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