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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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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在大家的想象中应该是合同当事人一起商量确定的结果吧?可是这样商量出来的“合同”虽然质量好,但是效率却很低,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在现在这个什么都讲求效率的时代,订立合同的效率当然也不能落后。人们通常会事先单方拟定好合同,等到签合同时,只要把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让对方当事人过目,对方当事人觉得没问题就行了。这样既完成了交易,又省下了大量商量合同条款的时间,可谓是一举两得。

        事先拟定的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是常有的事。所谓的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合同里就有很多格式条款。那么对于这些格式条款,为了维护公平,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拟定方作出了以下几项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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