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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险理赔方式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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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抢险的全称是指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其赔偿范围有两项:一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的;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本文想讨论第一个赔偿范围,即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的情形。

        很显然,如果被盗的车辆在六十天后一直都找不到下落,那么保险公司按照盗抢险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偿。可是,如果被盗走的车辆在两个月以后又给追回了,那么对于找回的车辆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果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具有盗抢险理赔方式的选择权。

        一般而言被盗车辆被追回后,如果被保险人看到车辆已不值被盗前的价格,会更愿意选择保险金。此时既然被保险人已经作出了选择,保险公司就不可以强制要求被保险人要回原车,并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给付的保险金。选择要车或者是要保险金的权利是专属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无权强制要求被保险人作出某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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