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6日,邱某驾驶粤BXXXXX号车辆自南向北方向行驶至宝安XX路段时,于自东向西步行的邓某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被立即送往XX医院接受治疗,后又转入XX骨科医院继续接受治疗。邓某出院后,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邓某构成十级伤残。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该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
邱某和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向邓某赔偿,邓某遂将二者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受到的各项损失。
被告邱某对邓某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仅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10000元,即医疗费限额用尽,故保险公司不需要再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共花费医疗费15000元,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支付了10000元的医疗费,另外5000元的医疗费按照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讼主张,两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主张。
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原告邓某因本案交通事故的应得赔偿款总额为36767.40元;
2、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某32767.40元;
3、被告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某4000元。
【案例评析】
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购买了交强险的话,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才由事故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不仅包括超出交强险的赔偿总额,也包括超出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也就是说,交强险的死亡伤残损失、医疗费、财产损失中的任一项的赔偿数额超出该项赔偿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支付了10000元的医疗费,该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了责任,那么超出的5000元医疗费就应该有原告邓某和被告邱某按照过错比例承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机动车方减轻比例不超过20%。因此,邱某承担4000元(5000×80%),邓某承担1000元(5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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