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月4日,周某驾驶粤BXXXXX公交大巴行驶至深圳市L区平湖街道富安路时,因未关闭车门即开车,导致乘客蒋某从车上摔下受伤。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L区大队认定,司机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蒋某被送往深圳市P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治疗70天,于2010年3月15日出院。出院后,经广东N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构成玖级伤残。
经调查得知,周某驾驶的粤BXXXXX公交大巴车主原为深圳市X运输有限公司,后移交给深圳市D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且在中国R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交强险承保期限内。
受害人蒋某多次与深圳市D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R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15585.73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深圳市D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蒋某赔偿款160000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深圳市D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0年20日前一次性打入原告账户;
三、被告深圳市D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原被告再无争议,双方均不能就本案事实再行提起诉讼;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以原告蒋某与被告深圳市D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结案,承保交强险的中国R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无须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理角度看,首先受害人蒋某作为公交车上的乘客,在搭乘公交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损,由于其属于车上人员范畴,因此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指除了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人。据此,本案中的中国R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无须向身为车上人员的蒋某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肇事司机周某身为深圳市D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员工,发生事故之时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以,深圳市D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蒋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再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列,且肇事司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所有的赔偿责任由深圳市D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也体现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虽然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列,车主可以通过购买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作为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等车上责任险,以确保自身利益,减轻赔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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