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6日13时30分许,林某驾驶粤BXXXXX号轻型箱式货车在L区深汕路健丰路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车头与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与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2年2月27日和2012年4月28日,受害人吴某前往深圳市R医院法益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伤残级别为拾级和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
2012年5月8日,受害人吴某将肇事者林某、肇事车辆保险人深圳市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林某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过高,且依据不足,仅有鉴定结论,而无医嘱证明,主张应待实际发生后据实另案主张。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后续治疗费问题,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取出内固定物约需7000元,此为原告因该交通事故受伤后治疗中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后续治疗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如本案的受害人吴某,因交通事故骨折,在第一次手术时需植入钛板以固定断骨,待伤口愈合之后再取出内固定。
但是,取出内固定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伤情3到6个月不等,鉴于等待的时间过长,为了避免超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1年的诉讼时效,且为了使受害人尽早获得事故赔偿款,《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对于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予以赔偿。
据此可知,如果受害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后续治疗费的主张,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本案中,被告在庭辩过程中质疑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认为医疗证明才具有证明后续治疗费的证明力,此主张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自然不受法院认可。
综上,医疗证明、鉴定结论均可作为主张后续治疗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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