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4日,麦某驾驶粤BXXXX号车辆,沿宝安区沙井街道107国道辅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金晖石材城路段时,车头右角与左某驾驶的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左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4月3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麦某与左某承担同等责任。麦某是深圳市某运输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麦某在执行职务工作。肇事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11年5月20日,左某妻子田某以麦某、深圳市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47617.2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350元、护理费700元、受害人误工费513元、交通费9000元、家属误工费5280元、住宿费99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8247元,共计850031.69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2000元,深圳市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402541.03元;案件受理费11520元,原告承担3686.4元,被告深圳市某运输公司承担5990.4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1843.20元。
法院判决生效之后,被告深圳市某运输公司迟迟未向原告支付上述判决认定的诉讼费5990.40元,因此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
对于受害人或其家属来说,获得合理判决只是自身权益维护的第一步,而要想获得判决书中所载的交通事故赔偿金,执行才是关键。很多案件出现执行难情况,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解决的途径也有多种,可能是权利方作出重大让步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权利方申请强制执行等。本案中原告便是《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依据《民诉法》第242条规定,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书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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