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受害人在误工费的索赔时可主张参照地方公布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下列案件中,受害人以收废品为生,其主张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 件 简 介:
受害人:李某,1970年11月9日生,农村户口。
致害司机: 叶某。
致害车辆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险险种: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
李某诉称:
2014年8月23日12时50分许,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福田区北环大道辅道梅林碧华庭居小区由东往西逆方向行驶至福田区北环大道辅道梅林碧华庭小区东王西段路口时,电动自行车头与碧华庭居东侧小路北方向西右转弯行驶由叶某驾驶的粤BUXXXX号车车头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当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李某与叶某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4天,出院医嘱写明: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约全休2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营养摄入,防止外伤,避免头部剧烈运动;原告住院期间自行支付医疗费10845.63元,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护理费3390.4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14550.47元,财产损失费860元。2014年12月4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李某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李某为农村户口,但在深圳居住满1年,并且有稳定的收入,应按照城镇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89306.2元。同时,应获被扶养人生活费6257.6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各项赔偿总计129746.2元。
案 件 结 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10号判决书,认可:
1、医疗费22845.63元;2、误工费9892.54元(按照2014年广东省居民服务也年平均工资标准);3、护理费3204.6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5、营养费2000元;6、交通费1000元;7、残疾赔偿金89306.2元(城镇标准);8、财产损失费860元;9、伤残鉴定费18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各项计149466元,其中,交强险承担120860元,剩余款项28606.62元李某承担40%、叶某承担60%也即17163.97元,除去叶某已支付的12612.23元,李某交强险之外还可获4551.74元。
2、最终确认李某因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125411.74元。
★专 家 点 评:
本案李某主张索赔129746.2元,实际获赔125411.74元,赔偿率96.6%,是非常成功的一次索赔。本案主张按照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实现农转城赔偿等是案件成功的关键点。
(本案来源于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2014)粤*民交字第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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