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51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合同号:(2011)粤*民交字第0418号
判决时间: 2012年3月21日
★ 事故的发生及原告的伤情:
1、事故的发生
2011年9月28日,被告一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同乐路留仙路路段时,车头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原告的伤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紧急送往深圳市龙珠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天后被转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进行治疗,于2011年11月1日出院。医院医嘱:伤者休2个月,住院治疗期间1人陪护,加强营养,1年后取内固定物所需费用为8000元。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
★ 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代理人情况:
原告(赔偿权利人):蒋某(事故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周律师。
被告一(赔偿义务人):张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赔偿义务人):刘某(肇事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赔偿义务人):深圳市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 原告诉求的赔偿数额
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周律师代理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随后,我方经过计算、考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并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6709.84元。
★ 受案法院审理的结果
经过我所律师与对方的激烈辩论,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法院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具体确认为:
一、 医疗费38111.78元(其中原告自行支付9736.78元,被告一、被告二支付8375元,被告三支付20000元),依据病例、用药清单及医疗发票确认。
二、 后续治疗费8000元,依据医嘱确认。
三、 营养费,酌定为1500元。
四、 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依据实际情况确认。
五、 护理费1750元,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
六、 误工费1592.43元,依据医嘱确定时间,依据原告的就业情况确认。
七、 残疾赔偿金77507.26元(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伤残等级,原告收入及户籍、被抚养人情况确认。
八、 鉴定费700元,依据鉴定费票据确认。
九、 交通费550元,由法院酌定。
十、 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由法院酌定。
十一、 复印病历和打印银行清单费用23元。
以上各项费用,依据事故责任和保险限额,被告一、被告二应承担的数额为20014.42元。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数额为86372.69元。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 确认原告蒋某应得的赔偿总额为106387.11元;
二、 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蒋某86372.69元;
三、 被告一张某、被告二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蒋某20014.42元;
四、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在我所律师的代理下,经过我所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为原告张某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张某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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