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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错过!专家教您1招让肇事司机主动赔付车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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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争议纠纷中,原、被告可以在法院组织调解下解决争端,法院调解的优势在于更多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且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寻某,男,1996年2月13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肖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1月16日22时27分许,被告一肖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经少帝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赤湾工业园出入口路段时其车辆与行人寻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行人寻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蛇口港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肖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寻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寻某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32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2人。2016年5月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寻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在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寻某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的协助下,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70465.06元。

      【案件结果】

      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的协助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6)粤0305民初6480号的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原告因本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数额为人民币165000元;被告一肖某已支付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已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还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并退还被告一肖某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寻某人民币100000元,如被告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未按时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全部赔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留对被告一肖某追偿的权利;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854.7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27.3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点评】

      本案中,寻某在律师的协助下,在诉讼过程中接受法院的建议与赔偿义务人一方进行调解,自愿达成了协议,寻某最终获赔了165000元。与原诉索赔额170465.06元相比,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大部分已获得赔偿。 
 
      本案中,寻某的得分点有2个:一是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事故,使索赔事宜准确、迅速开展;二是在诉讼过程中接受法院调解的建议,在法院组织下调解除了缩短索赔时间、节约索赔成本,最重要的一点是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更多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且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此不失为本案最佳的解决方法。

      (本案来源于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2016)粤*民交字第0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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