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往往会涉及诸多赔偿项目的计算问题及农转城标准转化的问题,此时若有律师介入协助处理,必然会使受害人在索赔道路上少走弯路。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周某,男,1990年7月3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曾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的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7月2日8时50分许,被告一曾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龙华大浪南路深圳市XX科技开发公司楼下路段行驶至保安亭时,车头与保安亭的行人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粤B XXXXX号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被告一曾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被送往深圳市龙济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7月28日出院,共住院26天。出院医嘱:休息调养三个月。后于2015年10月26日在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1月2日出院,共住院7天,出院医嘱注明:注意休养,不适随诊。2016年3月2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周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误工期为180天、营养期60日及护理期60日。
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在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各种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48750.7元。
【案件结果】
2016年6月12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3民初
8934号判决:
一、原告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139150.2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人民币139150.24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周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深圳市居住超过一年,且在深圳市有一年以上的稳定收入,符合深圳市交通事故“农转城”的条件。后其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的协助下,积极主张各赔偿项目按城镇标准赔偿,最终该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受害人周某诉讼主张的索赔数额为人民币148750.7元,而实际索赔139150.24元,由此来看,周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2016)粤*民交字第0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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