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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适用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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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保障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以下简称责任)。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 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
(一)主动型行为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指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但是其它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确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
        (四)两方当事人过错行为相当的,各负同等责任。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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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过错行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 第七条】 遇有本规则附件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确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本规则由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一、主动型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

1、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且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3、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4、国条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5、国条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6、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通过无方向指示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7、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通过无灯控或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8、法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国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车辆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9、法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国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10、国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1、国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通警察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2、国条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13、国条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14、国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5、国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非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
    16、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未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的。
 
 
(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未保持安全距离

17、法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国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的;
18、省条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19、国条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20、法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21、法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22、法条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3、法条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超车的;
24、国条第四十七条 超车过程中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25、国条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6、国条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非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27、法条第四十三条 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28、国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二项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三)车辆不按规定会车、让行

29、法条第三十五条、国条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省条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车辆逆向行驶的;
30、国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31、国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32、国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有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
33、国条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34、省条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应当避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应当避让先进入该路段的车辆;
35、法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36、法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37、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车辆进出道路,没有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38、国条第七十条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的;
39、国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车辆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

40、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 转弯、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1、国条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42、国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款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3、国条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转弯的;
44、国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45、国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推行横过机动车道的;
46、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通行前方遇有障碍或者机动车转弯、会车、超车、掉头时,可以短暂借道通行,借道通行妨碍所借车道内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
47、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短暂借道通行时,未提前开启转向灯的,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上未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的,一次借相邻的多条车道的。
 
 
(五)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

48、国条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49、国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50、国条第五十条 机动车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51、国条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或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52、省条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准许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一百米至五十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六)车辆不按规定通行

53、国条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的;
54、国条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的、不避让行人的;
55、法条第六十七条 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56、国条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的;
57、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的;
58、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避让行人的;
59、省条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转向灯的,转弯前未开启转向灯的;
60、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超越前方车辆时,借用相邻的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未立即驶回原车道的。
 
 
(七)行人、乘车人违反安全规定

61、法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国条三十九条 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62、法条第六十三条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人扒车、强行拦车的;
63、国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64、法条第六十二条、国条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65、法条第六十七条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66、国条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67、国条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行人在车行道内嬉闹的;
68、法条第六十六条、国条第七十七条 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或者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
69、国条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70、国条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71、国条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或者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72、法条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73、省条第三十六条 行人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

二、被动型行为

 
(八)车辆、行人不按规定行驶、行走

74、国条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75、法条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76、法条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正常通行的;
77、法条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78、 国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79、法条第四十八条 运载超限物品或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
80、法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省条第四十二条 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81、国条第二十条第二款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82、法条第五十七条 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83、法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84、国条第七十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85、法条第六十一条 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86、法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靠路边行走的;
87、法条第六十二条、国条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88、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短暂借道通行时,借道后未立即回到原车道的;
89、省条第三十条第二项  牵引故障机动车夜间牵引车辆时,牵引装置上未设置反光标识物的,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90、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公共汽车未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在规定不得其他车辆进入专用车道的时间内,其他车辆进入该车道行驶的;
91、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公共汽车在快速车道内行驶的;
92、国条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不按规定牵引挂车的。
 
 
(九)不按规定装载、乘坐

93、法条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94、法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95、国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96、法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拖拉机载人的;
97、国条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挂车载人的;
98、国条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99、国条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100、国条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道路学习驾驶时教练车上乘坐与教学无关人员的;
101、法条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102、国条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103、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栽人的;
104、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人力客运三轮车未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的;
105、法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106、法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07、法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国条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载质量超过规定的;
108、国条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十)车辆不按规定停放

109、法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条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110、国条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
111、国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112、法条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13、国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14、法条第五十二条、国条第六十条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15、 法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116、省条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驾驶非机动车在车行道内停车滞留的。
 
 
(十一)不按规定占用道路、施工作业

117、法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未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
118、法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擅自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
119、国条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的;
120、法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作业单位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未消除安全隐患的;
121、国条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
122、法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
123、省条第十六条 占用道路施工作业未依法进行,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124、法条第三十一条、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125、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城市道路上确需开辟通道,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未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
126、省条第二十一条在道路两侧或者立交桥、过街天桥设置、悬挂、张贴广告和其他标语、图案的,遮挡交通信号,妨碍正常通行的。

三、缺失型行为

 
(十二)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

127、法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128、法条第十九条第四款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
129、法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
130、法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
131、国条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机动车的;
132、国条第二十条第二款 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在规定的路线、时间驾驶机动车的;
133、国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34、国条第八十二条第五项 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135、国条第七十二条第十项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136、国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137、国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 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驭畜力车的;
138、法条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驾驶机动车的;
139、国条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驭畜力车的;
140、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在道路上驾驶试验车未遵守驾驶人取得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
 
 
(十三)存在安全隐患

141、法条第十四条第三款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42、法条第二十一条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143、法条第四十二条第1款、国条第45条、第46条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或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的;
144、法条第五十八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超速行驶的;
145、国条第六十一条、省条第三十条 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46、国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观看电视及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
147、国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148、国条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149、国条第七十二条第九项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的;
150、国条第八十一条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行驶的;
151、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城市公共汽车未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点,在站外上下乘客的;
152、省条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的;
153、省条第三十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试验车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试车的或进行制动测试的; 
154、省条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需要上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行驶的,驾驶人未事先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等,未保证安全有效的;
155、省条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制动器失效的骑行的;
156、省条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运载需要捆扎的物品的,应当捆扎牢固平稳,不得遮挡视线;装载物容易散落、飞扬、泄漏的,应当封盖严密。未捆扎牢固封盖严密,妨碍行车安全的;
157、法条第六十七条、国条第七十八条、国条第八十条、国条第八十一条 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速度行驶的;
158、国条第四十四条、国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未按规定速度行驶的。

(备注:本表中“法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条是指《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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