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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十个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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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十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依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并经一审法院调查核实,受害死者周某系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弓尾村六组五保户,周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扶养协议,周某生前赡养及生老病死均由村委会全权负责。受害人的侄子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近亲属范畴,不属于法定的赔偿权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无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死亡相关损失。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7801号民事裁定:周某忠、周某林、周某斌、周某平与万某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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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受害人生前虽然按照农村风俗过继了养子,但“过继”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双方因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未成立法律上认可的收养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被侵权人,其赔偿权利人应为其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受害人生前按照农村风俗过继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不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无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死亡相关损失。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6284号民事裁定:丁某辉与刘某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三


虽然因案涉电动三轮车损坏,无法进行动态测试车速,但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根据电动三轮车的质量、电机及电池电压、轮胎等情况,经与同类车型比较,认定案涉电动三轮车行驶最高速度应能达到25km/h左右,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1条对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应予采信,应当按照电动三轮车的机动车属性对赔偿责任比例进行划分。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4528号民事裁定:徐某根、张某林、顾某娘、徐某正与钱某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四


为贯彻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高于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的原则,以及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等行为,在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即使驾驶人有过错的,也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参阅案例,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辑(总第48辑):钱向东、钱玉生与李春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茅伟、江苏金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五


在乘客开车门导致的交通事故中,乘客在开启车辆左侧车门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驾驶员在乘客下车时,未尽安全提醒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由于驾驶员未尽开车门提醒义务与乘客未尽注意义务开车门撞伤他人的行为无等价因果关系,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及其对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大小承担按份责任,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890号民事裁定:陈某花与聂某娟、徐某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六


受害人因左眼盲目5级构成八级伤残,本次外伤是导致其目前伤残的主要因素,而原有的高度近视是导致其伤残的辅助因素。交通事故未直接导致受害人八级伤残,只是八级伤残形成的主要原因。根据交通事故的外力因素和柳某森自身高度近视的内部因素分别对八级伤残的参与度计算受害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系对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后果的确认,而非将受害人个人体质的因素认定为过错,作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柳某森所有损失进行责任分担,受害人无权要求按八级伤残的100%计算残疾赔偿金。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79号民事判决:柳某森与曹某生、泰州市新区农机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七


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损坏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以保障车辆能够恢复事故发生前的使用状态。当事人主张侵权人赔偿因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参阅案例27号,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辑(总第52辑):周拥政与刘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239号民事判决:陈某礼与黄某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由此可知,我国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对收入损失原则上虽采定型化赔偿,以客观方式计算,但同时也兼顾主观损害的填补和个别正义的实现,对确有斟酌必要的特殊情形以客观方式结合主观方式计算。在伤残等级确定后起诉前受害人因其他疾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受害人的实际生存期限进行计算。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051号民事裁定:查某花、孙某与被陈某震、肖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受害人在起诉前因疾病死亡而不是因案涉交通事故死亡,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为受害人而并非其近亲属,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是自然人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补救的权利,在不存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的前提下,受害人近亲属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051号民事裁定:查某花、孙某与被陈某震、肖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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