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晋公交管[2009]39号
第一条 为依法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障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实现保险快速理赔,方便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后,迅速将车辆自行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或报警等候处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第三条 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可适用快速处理方式处理。快速处理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方式,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第四条 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中,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18、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或者在匝道上违法超车的。 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有过错,且各方车辆均有保险的,各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共同责任。共同责任不划分各方责任大小。 第五条 对事故各方承担共同责任的财损交通事故,各方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保险公司根据“互碰自赔”方式进行理赔(具体实务操作流程见附件《山西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 第六条 对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财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有关规定进行理赔。 第七条 发生财损事故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时,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 (四)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上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和协议内容,签字后各持一份。 第八条 公安机关、保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联合建立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必要时,快速理赔中心可以与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的保险公估机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具有车物损失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等联合办公。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九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受理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管理等窗口免费发放;驾驶人也可以复印或从相关网站下载使用。 第十条 当事人未携带以上协议书的,可以以文字方式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名。其他条件符合本办法理赔规定的,承保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当认可上述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发生财损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的,由路面执勤交通警察当场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有勘验、调查的权利。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赔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在山西省境内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监督实施。本省此前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尚未结案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交通事故,经当事人申请,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理赔。 附件:1、《山西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 一、为简化理赔手续,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效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互碰自赔”是指: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两车或多车发生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各自对本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财产损失,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二)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 (三)经交通警察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 (四)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交强险承保公司报案; (五)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均应立即向交强险承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后,立即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如各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互碰自赔”。确定受理的,应详细询问记录事故的基本情况,并立即指派理赔人员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查勘。异地出险的,应立即委托当地相关机构办理,但委托到现场的时间从报案时间开始计算,不应当超过30分钟。 保险公司人员查勘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进行;保险公司人员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查勘交通事故现场。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达现场的,要认真对事故进行查勘,填写查勘记录,初步判断各方财产损失,确定是否适用“互碰自赔”。 1、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或者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经查勘确定适用“互碰自赔”的,理赔人员应向当事人明确说明“互碰自赔”办法的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认可,交强险 2、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确定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普通案件流程重新处理。进行查勘的公司须无条件向他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资料。 3、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查勘。一方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后,其他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的,先期到达的保险公司可根据查勘情况确定是否可以适用“互碰自赔”,并进入处理程序。 4、30分钟内各方保险公司查勘人员都未到现场的,承保保险公司应当认可经备案的保险公估公司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的自方损失以及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事故事实。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事后发现事故不符合“互碰自赔”条件的,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普通案件流程重新处理,但可以向查勘公司或出险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反映。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协调处理机制处理保险公司间的理赔争议和纠纷。 5、各保险公司均未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查勘,如事故符合“互碰自赔”条件,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保险公司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予认可。但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认可:(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6、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为由拒绝理赔。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 (2)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或者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2、经确认适用本办法处理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在案卷中加注“互碰自赔”标识。承保公司收到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和理赔工作。 3、经审核索赔资料真实齐全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4、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其他条件符合“互碰自赔”要求,且事故车辆在承保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性车辆保险的,超出部分承保保险公司也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互碰自赔”的原则赔付。 五、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赔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在山西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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