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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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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的工作要求,四川高院于2019年11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成都市、遂宁市、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先行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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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四川高院决定年起在我省各级法院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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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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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三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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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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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的一级案由“人格权纠纷”和第九部分的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纳入本次统一赔偿标准试点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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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案件适用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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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残疾赔偿金适用上述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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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点启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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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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