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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驾驶员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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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上的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照《刑法》133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不止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其他人员只要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情形,并进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可被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句话,非驾驶员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交通肇事罪并非仅仅是机动车驾驶人较为明确的规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该两条规定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在特定情形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依其第5条,交通肇事后,如果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是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并因此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将会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依其第7条,重大交通事故是由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是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的,经查明符合交通肇事罪损害结果标准的,则需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例:小王是单位司机,一日载着单位主管李某出差,因赶时间,李某强令小王违章超速驾驶,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后事故认定小王因超速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则此时,若查明王某的超速文章是李某的直接授意,则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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