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主张人身、财产赔偿,赔偿项目的确定及计算可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
那么,事故造成的损害是否影响肇事者一方的刑事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具体情形,依其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由此可知,即使肇事者因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但是如果对受害人的损害没有赔偿能力的,也会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赔偿能力的数额法定为人民币30万元。
因没有赔偿能力的,刑事责任的承担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事实上,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法定应当是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先行承担的。其中,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其最大理赔限额为122000元;商业三者险为自愿投保的险种,其最大理赔限额根据保险合同确定,最高可过百万元。
专家提醒:
通常,大多数保险事故如果保险充足的话,完全可以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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