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否切实、充分是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物证和书证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比证人、当事人提供的口供要大很多。根据相关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对交通肇事犯罪同样适用。
物证、书证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相关规定,为:
一、物证
1. 物证应当是原物
对于那些不便搬运,不易保存(如涉事的相关车辆),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用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2. 物证中的照片、录像、复制品,需要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 物证中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具备真实性或是以其他方式可确认真实性的,即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书证
1. 原则上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该书证的副本、复制件;
2. 书证不得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否则,若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具有真实性或是以其他方式确认具有真实性的,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 侦查机关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若是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以致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总体来说,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出发,那些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进而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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