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我国的三大诉讼类型中,无疑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未准绳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那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类型及其适用条件是什么呢。
以下介绍刑事诉讼的证据及其适用条件(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类案件):
一、证据类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之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据有8大类,分别为:
(一)物证
作为最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犯罪工具、犯罪遗留物品及痕迹等。其是以证据的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车辆。
(二)书证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等。如驾驶人的驾驶证。
(三)证人证言
由对案件有事实认识的人对法庭作出的供述。如路人对交通事故的所见。
(四)被害人陈述
由被害人就自己所遭受伤害向法庭作出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机关或是法庭作出的供述或是辩解。
(六)鉴定意见
由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对案件事实作出的鉴定内容。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由侦查机关出具的侦查过程中的相关笔录。
(八)试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包括行车记录仪内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二、适用条件
1、证据需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并查证属实。
2、证据需确实、充分,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切实的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非刑讯逼供等)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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