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指由相应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根据鉴定程序和流程得出的关于案件某类事实的书面意见,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鉴定意见包括诸如对受害人伤害的鉴定意见、对车辆性能的鉴定意见、对财产损失的鉴定意见等。那么,具体来说,鉴定意见作为交通肇事犯罪定罪依据的条件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鉴定意见的要求有如下一些:
一、主体审查
作为鉴定意见的出具单位和个人需具有法定资质,且鉴定人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否则,当出现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其接受的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法定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或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已然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不得作为定案的鉴定意见具体情形
(一)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下出具的鉴定意见;
(二)鉴定意见中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三)鉴定意见系违反鉴定程序规则规定产生的;
(四)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五)鉴定文书中缺少必要的签名、盖章;
(六)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实际性关联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此外,对于需要鉴定出庭作证的才能切实证实的鉴定意见,如果鉴定人经法院痛处拒不出庭,那么,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备注:对刑事案件中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上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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