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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门,快处快赔程序下也可能构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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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逃逸在事故中并不罕见,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弃车逃离现场、驾车逃离现场或者是送受害人到医院后自行离开等情况下,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因为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程序的推行,交通肇事逃逸出现了新的情况,即在适用快处快赔程序时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014年1月开始,江门市在开平市、新会区、江海区、蓬江区推行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程序,这些区域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快处快赔程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协商同意后约定在内,共同到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办理定损手续。但在这个程序进行中,当事人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在快处快赔程序中,以下情况可成交通肇事逃逸:

     1、当事人不到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处理的

     如果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程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到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处理之后,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处理的,该当事人就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

     2、当事人提供的车辆情况虚假的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适用快处快赔程序处理,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向快处快赔服务中心所提供的车辆信息为虚假信息的,该当事人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

     3、当事人提供虚假驾驶人情况的

     当事人双方尽管按照约定到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处理交通事故相关问题,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事故车辆驾驶人的信息,而是以虚假的信息代替的,对该事故当事人将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
   
      适用快处快赔程序的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上问题,如果当事人不熟悉程序的,可以咨询律师或者委托相关的律师进行处理,到时当事人不用自己到服务中心处理,律师将代为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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