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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害人实施救助而未及时报警,能否认定为自首?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案例简介】
 

      某日凌晨1点,李某开车回家,路过十字路口时,因着急回家而超速且闯红灯,将正在过马路的两位行人撞到,造成一死一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李某下车发现重伤者王某有生命迹象,遂将王某送往医院,后肇事者李某被赶到医院的公安人员带走。被害人王某也因及时得到救治而脱离生命危险。
 

      【争议焦点】
 

      交通肇事司机李某能否认定为自首。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时严重超速且闯红灯,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及时救助伤者,酌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
 

      【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评析】
 

      肇事者肇事后在可以逃离现场的情况下并未逃离,也未撇下受害人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而是拨打120,采取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救助措施,积极对受害人进行救治。肇事者的行为虽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可比照自首酌情从轻处罚。
 

      肇事者李某虽然是被公安人员在医院控制的,但其积极的救助受害人的行为,其实属于悔罪表现。并且将自己置于很容易被侦查机关控制的环境,即使肇事者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也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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