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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肇事者不宜认定为自首,但可比照自首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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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通肇事者犯罪后在可以逃离现场的情况下并未选择逃逸而是采取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救助措施。

     交通肇事者在犯罪后可以逃离现场的情况下并未选择逃逸,而是直接拨打120或者自行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对受害人进行积极救治,采取对其更为有利的救助措施,但从使至终并未报警的情形怎样认定?

     若交通肇事者是在现场或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控制,即使受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也应该考虑其积极救助行为,可认为具有积极悔罪表现,并且嫌疑人将自己置于很容易被侦查机关控制的境地。虽然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可综合考虑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交通肇事者在案发后并未主动报警或者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但一直停留在现场使侦查机关得以快速将嫌疑人抓获。

     交通肇事后,许多肇事者因害怕、自知罪孽深重或不知所措等等原因,在案发后没有主动打电话报警,也没有到侦查机关主动投案的行为,即一直呆在现场。例如,嫌疑人犯罪后在有机会逃离现场的情况下,却没有逃逸,放弃抵抗,自愿接受群众控制,等待相关部门人员到场处理;或者明知有人报警而并未因害怕承担责任而偷偷离开。   

     上述情况虽然在法律上不好认定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所以不宜直接认定为自动投案处理。但如果肇事者因上述情况归案,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在司法实践中应酌情考虑,可比照自首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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