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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指使雇员无证驾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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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雇主指使、强令雇员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雇主雇员均将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情】

       雇主甲明知雇员乙无驾驶资格证,仍指示乙驾驶面包车送货。乙在送货途中由于超速行驶,在过马路时刹车不及撞向前面的骑摩托车的丙,导致丙当场死亡。公安交管部门通过现场勘查,乙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丙无责任。

       乙无证驾驶,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丙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而甲作为雇主,在明知乙无驾驶资格证的前提下,仍要求乙驾驶机动车送货,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应根据《最高院官运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对甲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民事损害赔偿方面,乙作为雇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身为雇主的甲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乙属于无证驾驶情形,并且乙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乙在执行职务时具有“重大过失”的情节,应与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的地位虽然不平等,但是,雇员在接受指示执行职务时,如果是属于明显违法行为,雇员应该予以拒绝,雇员在明知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指示下,仍然按照雇主指示执行职务的,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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