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今年端午节的时候,我哥来看我,当他在马路对面看到我时,就边喊我的名字边横穿马路向我奔跑过来。刚好一辆大货车转弯疾驰而来,看到我哥时,为避让撞到他,猛打方向盘,与另一方向的小汽车相撞,造成小汽车上的两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大货车司机重伤的严重交通事故。后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请问:行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法律解答: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你哥究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点放在两个方面上:(1)是否属于重大交通事故的范畴;(2)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若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则构成;若有一个方面不满足,则未构成。
第一个方面:是否属于重大交通事故?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第1条,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则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另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死亡1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综上所述,在此方面,你哥的行为满足对重大交通事故标准的规定。
第二个方面: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过马路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没有信号灯,应当确认安全后再通行。你哥横穿马路,既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更未确认道路是否安全,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你哥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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