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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营养费并没有被明确在上述16条中,但应当理解为合理费用之列。
具体明确营养费作为赔偿项目的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其将必要的营养费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车祸致害案件)的法定赔偿项目内容。
事实上,营养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恢复治疗期间超出正常人一般营养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具体到个案中,对于事故伤害轻微的,可不产生营养费的内容;但对于事故伤害严重达到伤残等情况的受害人,营养费往往可作为必要的赔偿项目存在。
依据《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故,营养费数额的确定有两个途径:
1.受害人的伤残情况
通常情况下,只要受害人达到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伤残级别的标准,法院是会支持一定的营养费主张的,即使此时没有医疗机构的加强营养意见存在。此时,营养费可大可小,由法院酌情确定。
2.医疗费机构的意见
如果受害人没有构成伤残,但医生出具了加强营养的说明的,此时,法院通常也会支持营养费的主张,具体数额仍由法院依据受害人的伤害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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