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已经2021年12月22日司法部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二十九)培育国际一流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法律人才(三十)推进涉外法律服务方式多元化、交流合作机制化(三十一)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根据《“十四五”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201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要举措和保障措施。“十三五”期间,司法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牵头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改革,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法律援助法颁布出台,律师参与公益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合作制公证机构改革持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登记范围、程序规定、标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加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建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山东、湖北等地出台公共法律服务地方专门立法。截至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合计达到76.5万个,专业法律服务人员388.5万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快速推进、深度融合,服务质量、效率不断提升。截至2020年底,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点)57万个,60多万个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设置2000多个座席,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中国法律服务网、各省级法网全面建成,线上服务功能日趋完备。“十三五”期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40万件,司法鉴定业务1167万件,仲裁案件188万件,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4482万件,50万余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公证行业年服务量均超过1100万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办理各类法律事务80万件,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有效发挥。我国迈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风险挑战,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新时代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防控疫情,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更加充分、优质、便捷。同时,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制机制不健全,政府权责边界不清,法律服务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均衡,城乡分布、地域分布差异明显,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基础设施等资源短缺问题突出。服务供给质量、效率和能力水平、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司法部和全系统必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奋力谱写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新篇章。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健全完善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治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平安中国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优质、高效、便捷的专业法律服务保障人民权益,维护人民利益。坚持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追求,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坚持立足国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力可负担性和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厘清政府权责边界,动员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增强服务总体供给能力水平。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优质高效,服务保障坚实有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全面覆盖,融合发展有力有效,服务能力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常需求。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显著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提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服务能力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加强,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充分发挥作用。——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有序发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资源整合、有效融合,服务供给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增强,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高效。——“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全民普法制度完备、实施精准、评价科学、责任落实的工作体系基本形成。——推动法律援助法实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实现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全覆盖,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效履行国家责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强化质量监管,完善配套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发挥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到2025年,全国执业律师达到75万名。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调解、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效不断增强。律师队伍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扩大公证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公证员队伍,到2025年达到2万名。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增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活力和创新动力,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稳妥扩大数量规模。坚持和强化公证的公益性,提升民生领域公证服务供给能力,均衡配置公证服务资源,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提高公证服务的均等化、可及性。增强公证工作能动性,充分发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用。——增强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持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诚信等级评价体系,完善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制度。加强质量建设,创新认证认可、能力验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推动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优化服务资源布局,建设一批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国际化水平。推进仲裁法修改,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仲裁制度体系。加强和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推进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支持面向世界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培育面向区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努力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建立健全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工作体制。——深化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资源,在市县两级建立综合性、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研究推动调解立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调解协会建设,拓展协会职能作用。研发推广全国智能移动调解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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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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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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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党组织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健全党领导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律服务行业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二)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行业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遵循行业特点、规律,适应发展趋势,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三)均衡配置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法治同行”专项活动,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动态管理。推进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有效拓展城镇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的方式和途径,创新便民利民服务形式。 |
贯彻落实“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方案,以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重点,完善政策、整合资源,创新工作方式,健全便民措施,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补齐公共法律服务短板,保障困难群众获得优质法律援助。实施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100+100党支部结对”活动、公证和鉴定机构进乡村活动、推进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创新乡村法治文化建设。 |
(四)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结合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实际,制定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案举措。进一步完善、落实支持西藏和四省藏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方案。健全完善中西部边远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支持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加强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欠发达地区、边疆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训等的监管。支持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多种形式对接机制,开展对口援建、挂职锻炼、交流培训。通过选派志愿律师到无律师县、鼓励支持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无律师县结对帮扶等方式,确保法律服务县域全覆盖。加强无律师县国资律师事务所建设,鼓励、支持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无律师县设立分所,全国无律师县问题基本解决。立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贴近基层和群众的特征和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有效补充律师资源不足地区的法律服务力量。加强公证服务资源布局规划、动态调配,统筹解决“无人处”“一人处”导致公证机构不能正常执业、公证服务缺失等问题。实施“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运用网络服务、远程视频服务模式,促进优质资源向欠发达地区辐射。推进“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同心·律师服务团”等志愿服务活动。 |
依托中心城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优质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远程视频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偏远地区、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地区人民群众提供远程法律服务。2025年前在全国建成10个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五)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扩大残疾受援人范围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免予经济困难核查情形的规定。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治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完善公益服务制度,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特殊群体减免服务费用制度机制。加强特殊群体服务指导,针对各类群体不同特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可建立绿色快速通道或者提供上门服务。适应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特点和法律援助需求,完善法律服务网无障碍功能,根据实际需求提供老年人大字版、视力残疾人语音版、少数民族语言版等服务。(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全面建成,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功能充分发挥,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实现全科服务和转介工作标准化。因地制宜、规范推进省级、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推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司法所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站所合一”。推动在校园、军营、创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品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信息查询、转介引导等服务。专栏4 县(市、区)乡(镇)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建设项目 |
指导中西部地区做好县乡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改扩建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实体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推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
(七)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优化升级。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归并整合,建立完善转接机制,优化座席设置,按照统一标准提供“7×24小时”服务。加强热线答问标准化知识库建设,提高应答标准化、一致性,强化回访评价、数据归集和分析。加强法律服务网建设,持续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立统一用户认证、统一服务流程、统一受理指派、业务协同办理、服务全程监督、质效科学评价、智能大数据分析研判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提升用户体验,提高自助下单、智能文本客服、智能语音等智能化应用水平,提高在线咨询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信息查询功能,提供及时、高效、权威的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数据信息查询、参照案例查询、司法行政和公共法律服务办事指引服务。完善法律服务网在线办事功能,实现“一网通办”。 |
普遍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机制,建立全国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管理平台,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规范化,与全国政务服务大平台实现数据共享。2025年底实现“7×24小时”服务全覆盖,接通率和满意率均不低于90%。 |
(八)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完善三大平台管理体制,建立有效衔接机制,提升三大平台服务资源整合利用效率,综合考虑服务需求类型、需求提交时段、服务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和管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单管理系统,健全完善“综合受理、统筹分配、分类处理”服务流程,实现服务需求信息在三大平台和法律服务机构有效流转。坚持网络统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实现三大平台服务数据信息有效汇聚,强化数据分析结果运用。到2025年,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全面覆盖、互联互通,“一端发起 三台响应”的三台融合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平台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九)推进“智慧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科技创新支撑技术,推进智慧法律服务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突破精准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智能保障、律师执业保障与执业监管、线上公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预警等关键技术,建立公民法律服务电子档案,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提高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完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建设非诉解纷联动平台。提高在线服务能力水平,逐步建立主动服务、精准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移动服务、随身服务方向发展。 |
汇聚整合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服务信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技术与装备科研攻关。2025年实现法律服务大数据汇聚,建立多维分析模型,数据分析结果有效应用于社会治理。 |
(十)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布局。从提高法律服务的便利性出发,统筹考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优化空间布局。(十一)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重点,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宣传宪法、民法典,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十二)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以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对象,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夯实法治建设基础。推动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创新普法形式。(十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传承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思想、理念和文化,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提供更多高质量法治文化产品。推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十四)健全完善律师辩护代理制度。规范律师辩护代理行为,提高刑事辩护代理质量,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得到充分保障,办案机关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 (十五)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健全值班律师准入退出制度、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制度、购买服务制度等配套制度,统筹实际需求和服务资源,落实保障措施。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强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完善通知辩护案件指派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认真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相关制度,统筹做好指派工作。(十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量化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增强法律援助窗口服务能力,明确服务窗口设置要求,满足来访接待、申请审查、私密会谈等工作需要。完善经济困难核查机制,推行诚信承诺制,与相关部门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服务质量监管,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
扩大覆盖人群,切实将低收入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有效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制度,到2025年,全国每十万人口每年获得法律援助服务达到110件。县级以上全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提高服务能力,有效履行工作职能。提升服务质量,制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标准体系,实现普遍由有经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措施健全完善。 |
(十七)改革完善公证体制机制。落实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政策,坚持公证非营利性、公益性基本属性,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推动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给予经费保障和资金支持。市场性、竞争性的公证服务事项实行市场定价,服务价格协商确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完善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的程序规则。健全完善线上办理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优化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衔接,提高执行效率。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发挥“两结合”管理体制效能,落实公证投诉处理办法,提高公证质量和公信力。(十八)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使用衔接机制。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编制、公告工作,提高名册的信息量和实用性。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保障措施。实施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能力提升计划,确保司法鉴定质量、公信力和采信率,减少重复鉴定。完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提高司法鉴定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公益属性,完善保障政策,不断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 |
建立满足需要的资质认定评审员库,稳步推进国家级、省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依法扩大资质认定覆盖面,到2023年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专业资质认定覆盖率达到100%。 |
(十九)创新新时代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主力军作用。指导群团组织、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商事调解工作,积极服务“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及各地自贸区建设。(二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加强律师调解室建设,健全诉调衔接机制,利用信息平台强化在线调解,完善司法确认程序,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完善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检察听证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促进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引导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对于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扎根基层、贴近基层、服务基层的优势,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探索建立完善调解、仲裁、公证等衔接联动模式。(二十一)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十四五”期间,着力推动村(居)法律顾问提档升级,实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研究制定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标准,拓展服务领域,明确服务流程,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完善监督考核、满意度测评、投诉处理等工作机制,促进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推广在线服务、预约服务、团队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选树先进典型,推广有益经验,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提升村(居)法律顾问社会知晓率。(二十二)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业务用房功能设置,提升业务装备水平,加强信息化应用。强化司法所工作职能,提高司法所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能力,发挥司法所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功能,统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引。(二十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应用分析。推进各级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平台业务数据整合,建立完善数据分析模型,增强大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实现对各类风险矛盾的敏锐感知和精确预测。健全平安中国建设社会协同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门衔接联动,加大信息共享,切实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有效防控和化解社会风险发挥积极作用。(二十四)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推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2021年底前全部设立公职律师,省级党政机关原则上全部设立公职律师,市级、县级党政机关加快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十四五”期间实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和使用,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选聘备案机制。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提高决策法治化水平,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鼓励公职律师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完善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论证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二十五)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律师为银行、证券、保险、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市场经济专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股票公开发行、国有企业产权非公开转让等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建立“万所联万会”法律服务机制。增强“法律进企业”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放宽省级以下(含省级)公证业务办理行政区划限制。不断深化公证在服务金融、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实践,落实便企利民政策措施,拓展高频事项“跨省通办”业务范围。发挥仲裁制度的中立性、保密性、专业性等优势,着力化解市场经济和涉外经贸领域的民商事纠纷。加强仲裁、调解等法律及社会服务资源统筹,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加强企业和商会调解工作。 |
司法部、全国工商联、全国律协推动全国律师事务所与3万多家工商联所属商会、2800多家县级工商联开展工作对接,深化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推进法治民企建设,提高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水平。 |
(二十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围绕“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自贸港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进相关省(区、市)建立协调机制,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强化要素融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便利共享、高端法律服务有效提供。(二十七)推动建设一流法律服务高地。支持各地创新开展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构建跨区域法律服务协调机制。支持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和四川天府、福建海丝、上海虹桥国际等地建设法律服务高地,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地协调建设高水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统筹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聚力打造高水平仲裁机构。遴选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强化统筹建设,形成集法律服务、法治理论研究、合作交流、法治文化教育培训、智慧法务、涉外法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法治创新聚集区,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
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努力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推动面向世界的、面向区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到2025年,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等首批纳入面向世界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初具规模,基本完成确定的建设任务。 |
(二十八)加强涉外法治教育引导。推进对外法治宣传,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推进有关外国企业和公民遵守我国法律规定。加强对在华外国人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在华外国人自觉遵守我国法律,通过提供多语种咨询服务等途径,引导在华外国人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域外法律服务查明质效,推进社会机构参与共建世界主要国家法律法规库。(二十九)培育国际一流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法律人才。开展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加快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推动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为依托,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加强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建设,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加快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加大推进重大经贸活动聘请中国律师力度。(三十)推进涉外法律服务方式多元化、交流合作机制化。建立健全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扩大服务覆盖面。总结北京、上海等特定区域引入境外仲裁机构试点工作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加强与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交流合作。推进完善上海合作组织司法部长会议机制,推动成立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深化法律服务领域交流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工作。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工作机制。(三十一)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围绕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大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考查力度,强化对法律职业立场、伦理和实务技能的考查,提高案例题考查比重,选拔储备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扎实做好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继续完善考试方式,增强法治人才优质增量供给。(三十二)推动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制定实施新一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研究西藏和四省涉藏州县相关扶持政策,实现法律职业人才由“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制定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配套文件,明确通过放宽政策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推动东中西部法律职业人才均衡布局。研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专门立法。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推进法学教育指导工作。(三十三)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同堂培训制度,促进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三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切实承担牵头职责,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完善顶层设计,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制度、实施重大项目,确保取得实效。(三十五)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适时按程序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办案补贴。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三十六)推进法律服务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队伍,增加法律服务有效供给。加强各类培训机构建设,推进国家律师学院建设。加强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健全执业行为规范,完善惩戒工作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完善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实行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披露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公证员执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公证、司法鉴定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推进职称评审工作。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积极发展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三十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公益基金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支持法律科技企业研发实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完善法律服务志愿者相关政策措施,扩大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筹资渠道,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支持慈善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三十八)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支持专家学者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先进模范和典型事例,在全社会树立公共法律服务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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