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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各地法院对于非医保费用扣减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 我们认为,医疗费用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医保标准是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的基础,如果对医保标准条款完全不认可,判令保险人对医保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亦全部赔付,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价不平衡,且保险人需要赔付的范围无法控制,保险人将缺乏厘定保险费的基础,认定该条款无效亦缺乏充足的依据。但如果完全按照保险人的理解仅判令保险人给付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则不符合对价平衡原则,亦有违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对投保人一方有失公平。一、医保标准条款已经保险人明确说明而产生法律效力是本条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二、准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关键在于“医疗费用标准”及“保险人有证据证明”两项要件的把握准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要把握住两个关键点。第一个关键点是“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本条司法解释条文使用的表述是“医疗费用标准”,而非“医疗费用范围”,因此,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时不能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理解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保险人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第二个关键点则是“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诉讼中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由保险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11年1月12日,苏高法审委[2011]1号)》 第9条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保险人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 〕14 号】》
五(一)6 .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中关于非医保用药免赔的约定主张免赔的,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对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2)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和数额。对于保险公司能够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应优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予以赔偿。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1]51号】》
一、医疗费 …… 医疗费未超过18000元的,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不予扣除非医保用药。医疗费超过18000元的,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可在医疗费超出18000元部分的10%范围内扣除,该扣除部分不计入商业险赔付范围,由侵权人负担。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对非医保用药费用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及说明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实受害人支出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不予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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