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概述
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就要对应相应的一个标准,那么包括了那些呢?包括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等等,2021佛山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赔偿的项目总计一二十项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外地就医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费、评估费等等赔偿应当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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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佛山市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伤残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10000元,误工期为3个月,护理期30日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10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100元/每天)+ 误工费(3个月*5000元/每月)+ 残疾赔偿金(50257元*20年*0.1)+ 营养费(5000元*0.1伤残系数)+ 护理费(150*30) + 精神损害抚慰金(约为10000元)= 142514元(总计损失金额)。【注:示范数据仅为参照且数据存在过时。赔偿还得看责任比例,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才能确定实际赔偿数额,实际赔偿数额动态赔偿数据您可平台智能AI交通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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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佛山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33422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恒辉、黄**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某某,被告李恒辉、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6625.94元;2.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恒辉辩称,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不合理。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一、粤E×××**号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醉酒驾驶属于法定禁止性行为,且人民保险公司已完成了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李恒辉在醉酒驾驶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人民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对原告各项请求的意见(详见附表)。
被告黄**歌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4日2时0分,李恒辉醉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沙边牌坊对开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恒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4月20日出院,住院16天。同日,原告转院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5月8日出院,住院18天。出院后,原告进行了多次的门诊治疗。原告在上述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均由被告李恒辉垫付完毕。原告对于该医疗费,在本案中没有主张。另外,李恒辉为原告垫付了护理费700元及垫付现金12268元。其他被告未向原告作出赔偿。
2020年11月12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原告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2.原告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内固定物取出费用预估为1.0-1.2万元。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800元。
原告至其定残时为36周岁。陈某1(1949年12月28日出生)、符某(1949年11月7日出生)、陈某2(2011年6月9日出生)、陈某3(2012年5月29日出生)分别是原告的父亲、母亲、儿子、女儿。陈朝银与符治香共生育了5名子女。
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注册登记车主为被告黄**歌。该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因本起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共197765.27元(详见附表)。
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承担问题。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免责事由,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197765.27元,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合共赔偿120000元予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77765.27元,应由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予原告。扣减李恒辉为原告垫付的护理费700元及现金12268元,人民保险公司共应赔偿184797.27元予原告。对于李恒辉所垫付的医疗费用,原告在本案中没有主张,故无需扣减。李恒辉主张垫付的伙食费,原告不予确认,且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原告超出本院核定上述范围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没有超出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故李恒辉、黄**歌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黄**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84797.27元予陈某某;
二、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9.4元,减半收取2424.7元(原告已预交),由陈某某负担531.0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1893.61元。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893.6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表:
损失项目
原告主张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答辩
本院认定及理由
1
后续治疗费
12000元
未实际产生,请依法认定
1100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确认为11000元为宜)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3400元
依法认定
3400元(100元/天×住院34天)
3
营养费
1000元
不应超500元
500元(酌定)
4
护理费
5100元
依法认定
5100元(150元/天×住院34天)
5
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141331.44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计算错误,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128938.8元(残疾赔偿金为:48118元/年×20年×10%=96236元;陈某1、符某、陈某2、陈某3的被扶养年限分别为10年、9年、9年、10年,前9年的被扶人生活费已等于或超过34424元/年的标准,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4424元/年×9年×10%+34424元/年×1年×10%÷2=32702.8元)
6
误工费
56994.5元
证据不充分,应按上年度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且误工天数过高
38026.47元(原告主张按7736.81元/月的标准计算,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参照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521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计至定残前一天为222天,即62521元/天÷365天×222天)
7
鉴定费
2800元
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2800元(根据票据予以确认)
8
交通费
2000元
主张过高,依法认定
1000元(酌定)
9
精神损害抚慰金
12000元
主张过高,依法认定
7000元(酌定)
合计
———
236625.94元
———
19776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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