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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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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概述


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就要对应相应的一个标准,那么包括了那些呢?包括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等等,2021清远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赔偿的项目总计一二十项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外地就医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费、评估费等等赔偿应当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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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清远市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1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2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3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4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5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6页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伤残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10000元,误工期为3个月,护理期30日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10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100元/每天)+ 误工费(3个月*5000元/每月)+ 残疾赔偿金(50257元*20年*0.1)+ 营养费(5000元*0.1伤残系数)+ 护理费(150*30) + 精神损害抚慰金(约为5000元)= 137514元(总计损失金额)。【注:示范数据仅为参照且数据存在过时。赔偿还得看责任比例,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才能确定实际赔偿数额,实际赔偿数额动态赔偿数据您可平台智能AI交通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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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果表1

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果表2


三、清远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802民初9738号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义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到庭应诉,原告变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某,被告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义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周某某、义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案件事实

被告对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请求无异议,对其他诉讼请求均有异议。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8月18日13时06分许,被告义某驾驶搭载原告的临时号牌粤S×××××小型轿车沿354省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54省道63KM+100M处时,与横过道路由被告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周某某、原告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由被告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义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孙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孙某某,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户籍居民,事发前在城镇居住工作,有提供广东省东莞市社保卡,证明原告于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间在东莞悦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社保。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后腰背疼痛9天后,于2019年8月27日入住东莞市东华医院中山大学附属东华医院,住院15天,共支付医疗费37246.64元,经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棘突骨折,强直性脊柱炎,双肺多发结节。出院医嘱建议出院后全休六个月,不适随诊。2020年6月15日,原告与清远市清城区××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室共同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脊柱损伤(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棘突骨折)交通事故(2019-8-18)可形成,原告后期拆除腰椎内固定物必然产生的后期医疗费用经评估需20000元,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3350元。


四、医疗费:57246.64元(含后续医疗费200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住院15天,为1500元。


六、护理费:按150元/天计,住院15天,为2250元。


七、残疾赔偿金:原告是农村户籍,事发前在城镇居住工作,有原告相关的工作证明、社保证明等证据证明,事发时40岁,按2018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118元/年计算,赔偿20年,十级伤残计算10%为48118/年×20×10%=96236元。

八、误工费:住院15天,出院休息六个月,共195天,原告在城镇居住工作,误工费可参照2018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58258/年计,计算为58258/年÷365元×195天=31124.14元。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十级伤残,支持5000元。


十、鉴定费:3350元。


十一、交通费:住院17天,每天按30元计,为510元。


十二、营养费:十级伤残,支持500元。


十三、受害方获赔情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限额内支付医疗费10000元。


十四、有关保险合同主体及类型:被告周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没有购买保险,被告义某驾驶的临时号牌粤S×××××号牌小型汽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同时购买了《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十五、机动车使用人与其他赔偿义务主体:被告周某某是所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司机及车主,被告义某是事故中所驾驶临时号牌粤S×××××号牌小型汽车司机,车主是许用女。


十六、其他必要情况:无。


十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某某、义某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9152.64元(其中医疗费37246.64元;误工费52500元;护理费225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鉴定费3350元;残疾赔偿金96236元。以上暂计为219152.64元,扣除被告平安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暂计为209152.64元);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19152.6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的意外险的10000元不应扣除,同时撤销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理由与结果

被告周某某与被告义某于2019年8月18日13时06分许发生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对于事故发生经过、责任划分,交警部门已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形成侵权之诉。原告的上述损失共197716.78元,应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限额内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由于被告周某某没有为事故驾驶的车辆购买交强险,原告的损失余下损失187716.78元,由被告周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96236元、误工费8764元,共110000元;合共120000元给原告;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67716.78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70%即47401.75元,由被告义某赔偿30%即20315.03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规定,被告作为败诉方,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孙某某;

二、限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47401.75元给原告孙某某;

三、限被告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20315.03元给原告孙某某;

四、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9元,由原告负担333元,被告周某某负担1670元,由被告义某负担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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