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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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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实务中,当事人一般认为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比如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负全部责任,机动车无责任,此种情况下,机动车方就没有赔偿责任了吗?非机动车方就没有任何赔偿了吗?其实不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由此可知,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有责任限额与无责任限额。即机动车方在负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有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方无事故责任,那么应在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有责任限额为12.2万元,无责限额为12200元。

 

其次,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错且机动车已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根据广东省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非机动车、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减轻不超过80%的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也就是说,在非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方仍然需要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

 

所以,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赔偿责任,很多非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一般按照事故责任来进行理赔,这样往往使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错失获得更多赔偿款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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