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旅客可向事故发生站或处理站请求赔偿,在索赔过程中,根据发生事故的不同情况,受害人有不同索赔方式。
如旅客身体损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责任范围内,同时又属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承保范围。
如果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发站办理。丢失的行李、包裹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领取,撤销一切赔偿手续,收回全部赔款。如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同意领取时,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如发现有欺诈行为不肯退回赔款时,可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追索。 暂存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时,应参照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款额协商确定。
在索赔的过程中,受害人应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行李票或包裹票;行李、包裹事故记录;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同时,应当注意索赔的期限。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下列日期起计算:
(1)身体损害和随身携带品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2)行李、包裹全部损失时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日;部分损失时为交付的次日;
(3)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责任方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一般应于30天内向赔偿要求人做出答复并尽快办理赔偿。多收或少收应于30天内退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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