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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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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严重精神痛苦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重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限额是什么呢?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按受害人伤残程度予以划分不同的赔偿限额:

     一、对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一般侵害的

     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人员受伤,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因而造成一般侵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二、对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严重侵害的

     如果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只是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严重侵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三、对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轻微伤残的

     如果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轻微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

     四、对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严重伤残的

     如果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人身权、健康权造成严重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人身权、健康权遭受侵害的,根据受害人遭受的侵害程度的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限额也不同,但是最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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