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致使他人遭受严重精神通苦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侵权人构成犯罪,并且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的,按照重庆的相关规定,侵权人是否还需要向赔偿权利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是死者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根据适用的《解释》,其并没有明确侵权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后是否还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因此,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人构成刑事犯罪,已经由人民法院判令承担刑事责任后是否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的规定不一。在重庆,根据重庆市保监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项目参考标准》对此问题作了相关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人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支持赔偿权利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根据前面的规定,如果在重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损害,受害人或死者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不管侵权人是否构成犯罪并已经承担刑事责任,其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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